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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IM互联互通难,运营商各自为战殃及用户

[2008-4-11 17:35:40] 关键字:移动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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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多媒体业务逐渐流行的今天,多媒体消息业务的互通研究还刚刚开始,该业务本身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多媒体消息互通研究还须逐步深入,如考虑不同承载网络和终端能力对多媒体消息业务互通的影响等。”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某副局长对本刊记者强调了深入研究互联互通的重要性。

    行业分析人士认为,多媒体消息业务互联互通在技术上存在六大障碍需要协商解决:媒体格式的协商、网间多媒体消息长度的协商、网间多媒体消息业务有效期处理的协商、网间多媒体消息群发业务处理的协商、网间多媒体消息阅读报告的处理协商、终端能力的协商。

    为了解决这些技术障碍,国家也颁布实施了一些技术标准规范。

    行业人士介绍,目前多媒体消息业务的互联互通技术标准规范已经发布并实施。其中,前信息产业部已于2007年4月16日发布了《点对点多媒体消息业务网间互通技术要求》等42项推荐性通信行业标准,这些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已经施行。随后,前信息产业部又于2007年12月5日发布了包括《点对点多媒体消息业务网间互通设备技术要求》在内的25项推荐性通信行业标准,这些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已经施行。

    上述行业人士说,多媒体消息业务的发展最终都会归结到多媒体消息内容本身的格式统一以及终端能力的支持。多媒体消息业务的互通从业务角度不同程度地推动了网络差异的缩小以及终端的统一,最终目标是为了给用户带来一致的业务体验。

    尽管有了上述技术标准规范,但主导运营商也可能会像对待漫游费一样用技术升级、系统更新需耗费时间等理由拖延,甚至阳奉阴违。

    不过,在无线IM领域确实还真有互联互通的个案。移动飞信在发展初期就和移动QQ实现了互联互通。市场分析人士认为,这主要是实力对等使然,飞信和QQ合作可以说是门当户对,谁也不吃亏,并且飞信与QQ更多的是互补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

    用户选择权受侵犯

    “网络的价值随着用户数量的平方数增加而增加”,这条定律已经点明了互联互通中的一些潜规则。从网络价值的角度来看,在任何通信网络的互联互通过程中,小网获得的价值远远大于大网带来的价值,因此小网的积极性要高于大网。如果政府监管部门不出台相应政策强行令其互联互通,市场发展将“大者恒大,赢者通吃”。

    但有相关法律专家指出,增值电信业务并不在《电信条例》强行互联互通所涉及范围之内。另外,与基础电信业务的互联互通不同的是,增值电信业务的商业模式本就不一样,非主导企业经常利用免费策略“搭便车”抢夺主导企业的客户,这是不公平的。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目前关于增值业务互联互通的法例并不完善,但就长远来看,还是应该以用户的利益为重。用户本应就有自己的选择,在不同的选择之下,才有了互联互通的愿望。如果不允许互联互通那么就是在侵犯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据调查,由于《电信法》迟迟未能出台,当前互联互通难题还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但企业化改造后,电信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常常使政府的行政命令成为一纸空文,事后发现也只能罚款处理。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互联政策中的经济利益使得互联互通政策和法律的制订也受到利益集团的干扰。而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多少自己的发言权,就像在漫游费听证会中一样,消费者的意志并没有充分体现。

    “监管者通常缺乏制订好的互联互通政策的相关信息。高的互联互通收费会形成市场进入的障碍,并维护现存的经营者的垄断地位。相反,低的互联互通收费会使更低效的企业方便进入市场。”分析人士说。

    看来,有效的互联互通政策的制定正考验着监管机构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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